(2023年6月修订)
为了深入了解课堂教学情况,沟通教学信息,掌握教学动态,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;为了有效开展教师间相互学习和相互促进,切实提高教学质量,确保教学中心地位,特制定本制度.
一、上课要求
1.上课要求参照《贵州民族大学主要教学质量标准》第二章“课堂教学”执行。
第五条 服从教学安排,维护课堂纪律,按时上、下课,不随意停调课。
第六条 潜心教学研究,熟练授课内容,掌握教学技巧,课堂组织能力、协调能力、应变能力、语言表达能力较强。
第七条 紧扣教学大纲要求,符合教学进度,讲授内容条理清楚,重点突出,能够深入浅出,详略得当,注重知识更新,介绍学科前沿信息等。
第八条 教学方法得当,能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、主动性,注重学生思维方法和能力训练,积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。
第九条 课堂教学氛围活跃,时间分配得当,兼顾各类学生,完成教学目的,在同行及学生中反映良好。
第十条 仪表得体,自然大方。
2.教师上课除严格执行《贵州民族大学主要教学质量标准》中第二章的规定外,还需随堂携带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、教案、教材、教学日历、点名册(教改课程带教学记录本)。
3.教师上课过程中不能出现《贵州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》禁止的下列行为:
①在各教学环节、教学过程中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,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行,直接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;
②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、缺课、调课,或未经所在教学单位批准擅自改变上课地点的;
③课堂上体罚、辱骂学生,严重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;
④私自请人代课的;
⑤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活动(含实验和实习)的;
⑥酒后上课的;
⑦未经教务部门同意私自占用教室的;
⑧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的;
⑨上课无教案的;
⑩着装不严肃,上课吸烟、看报等影响教师形象和教学秩序或教学环境的;
11上课期间接、打手机电话的;
12其它因失误或其他因素对教学产生不良影响的事件或行为。
4.对违反教学相关规定,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和行为,严格按照《贵州民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》执行处罚。
二、听课评课要求
1.学院领导要带头听课,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2次,教学副院长不少于4次,听课目的旨在深入教学第一线,加强领导与师生的沟通,倾听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,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。
2.全体教师均应按要求完成听课任务,每学期至少2次,系主任至少4次。
3.听课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之一,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,全体教师应积极开展听课活动。听课人听课评课时,应如实、客观地评价授课教师的教学情况,对教师的教育教学须有一定的帮助,能提出建设性意见,不能应付差事,应付检查。
4.听课事先可不打招呼,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教师听课。听课教师应做好听课记录,认真填写《听课记录表》。听完课后,听课教师和授课教师要主动交换意见,探讨相关的教学问题。
5.对于首次开课的教师,必须组织学科邻近、责任心强的同行教师听试讲,并在实际开课时跟踪听课1—2次;新开课教师也要在开课两年之内去听本院优秀教师的科(至少1—2次),以对新开课教师进行分析帮助,保证新开课教师的教学质量。
6.支持和鼓励教师相互听课。教师互相听课的目的旨在切磋教学内容,交流教学方法,改善教学效果,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。
7.听课时应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并写出评议意见(1)教学目标是否明确具体;(2)教学内容是否科学准确;(3)教学原则、教学方法、教学手段是否合适;(4)教学重点、难点是否突出;(5)教态、教学语言、板书是否规范;(6)课堂教学管理是否规范严谨;(7)教学效果如何等方面
8.教务科期末将每位教师的听课记录进行汇总,听课情况将作为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期末综合测评的依据之一。
三、听课方式
1.听课方式以随机、随堂为主,也可以组织重点听课、观摩听课等。
2.听课内容包括:教学环境、教学秩序、教学态度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教学效果等。
四、听课的组织管理
1.全院教师要自觉遵守听课制度。
2.教务科负责监督和管理全院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。
3.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必须认真、详细、如实填写听课记录表,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。
4.听课记录表统一到学院教务科领取。